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宝鸡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标准,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组织宣传部牵头。
第三条 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文件、数据、图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合法性与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及时、准确、完整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用清晰准确无歧义的语言,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
(四)易得性与易理解性原则。信息公开时,应选择便于信息公开对象获取信息的渠道,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
(五)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以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
机关各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重点信息按审批流程报会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向组织宣传部提供,主动予以公开。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
(四)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得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市红十字会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博爱中国平台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三)新闻发布会、实地活动、出版物等;
(四)其它有利于公开的合法有效形式。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在公开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分管会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审查后仍然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信息提供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应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依规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市红十字会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市红十字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市红十字会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十三条 收到公开申请后,由相关责任部室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分管会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市红十字会掌握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和补正期限。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数量、频次超出正常范围的,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红十字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宝鸡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