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宝鸡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影响力,根据《陕西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红发[2019]6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引进、争取、设计、支持的各类发展项目,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陕西省红十字会,香港、澳门、台湾等红十字组织及政府、社会各界支持开展的乡村振兴、博爱家园、生命安全、生计发展、大病救助、志愿服务等人道救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服务于全市社会总体发展规划,有助于实现市红十字会工作目标。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施由属地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应坚持服务基层、服务民生、关注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原则,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境遇,提升基层红十字会工作能力为目标,发挥红十字会优势,体现红十字特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推动备灾防灾救灾减灾工作。
第六条 项目聚焦红十字会主责主业,以社区、学校为重点,传播红十字精神,注重可持续发展;项目范围涵盖红十字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备灾救灾防灾减灾、安全与健康、志愿服务等方面。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县级红十字会应组织需求评估,重点考察当地人道需求、群众认可度、社区凝聚力、执行机构能力等因素,根据快速评估结果撰写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市级红十字会应当对县级红十字会项目需求、立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应加强对县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前期实地调研,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项目申报书由县级红十字会提交,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汇总后提交省红十字会;属地红十字会做好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十条 审核项目时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群众参与度、地方红十字会的实施能力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适当向贫困县区倾斜。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行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十二条 县级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按期组织项目实施、评估及修正,不得单方面变更项目内容,并及时向省、市红十字会或者援建(捐赠)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申报项目得到捐助方同意后签署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红十字会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分工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包括项目申报,制定计划预算、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收集归档项目资料、项目总结评估、财务管理、审计验收等。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推广项目参与式管理方法,组织项目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推动项目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确需变更周期、预算及实施地等内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原申报渠道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在一个月内按照原渠道上报,经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将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贯彻项目始终。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每年都应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财务、工程监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应当严格按项目计划书的内容进行督导,以目标任务、时间进度、活动安排、经费支出等为衡量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和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市红十字会应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种类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执行费和项目活动费两部分,具体情况根据协议或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费指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执行成本,应在额度内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宣传、交通、邮寄等费用,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福利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活动费指在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培训、生计发展、组织发展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接收划拨项目资金,由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内部拨付手续,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转款业务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用捐赠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培训设备或器材,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县红十字会根据捐助方要求,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及咨询机构进行整体审计和评价,对社会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
第七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报告分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可分为月、季、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它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红十字会应建立项目台账,收集归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书、VCA资料、备忘录、会议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投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做好存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在项目实施时建立档案卷宗,收集项目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各级红会应当编制项目的资料汇编,项目验收时应该对项目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查验。
第九章 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要求,不断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提供项目交流平台,适时开展市内或东西部协作对口地区红十字会交流学习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分类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应参照《博爱家园项目执行手册》(2016年)、《博爱卫生站项目执行指引》(2019年)、《红十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项目管理手册》(2019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宝鸡市红十字会。
宝鸡市红十字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