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红十字会,宝鸡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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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宝鸡市红十字会系统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1.为了确保红十字会系统灾后重建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以及重建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本着对援助方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特制定宝鸡市红十字会系统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2.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类非政府性组织、个人及上级红十字会援助项目、兄弟省市红十字会定向援助项目。

3. 灾后重建项目管理的主体单位是各级红十字会。必须是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场所的,理顺了管理体制的各级红十字会。

4.我市红十字会灾后重建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安排。红十字会系统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因5.12地震灾害造成的严重危害,有相应资质机构出示的合法鉴定结论。重点是农村灾民住房、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中小学校等

5.重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6. 重建项目的县红十字会要成立县红十字会灾后重建项目领导小组;协调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确定地址、规模和技术标准;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对重建项目的预算、招标、施工、质量监理、进度等全面负责;确定项目代理人;随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7.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各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核实初审,并及时上报省红十字会灾后重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8.重建项目的预算、决算、施工、质量工程监督的招标工作等诸项工作监察部门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红十字会定期汇总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进展、质量、资金使用的情况。

9. 设立宝鸡市红十字会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专户,全封闭运行。接受并及时拨付项目工程款。各县红十字会也要设立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专户,接收、拨付及使用项目工程款,对接受的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不准挪作他用。要妥善收集、整理、保管项目的所有资金使用资料,以便备查。

10. 各重建项目主体单位依法签定建设合同,明确各自的权限、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分包重建项目工程。县红十字会每月底要向市红十字会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

项目代理人要按照《项目执行协议书》的要求,确保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各县红十字会对其他地区红十字会援助的灾民住房补助款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将住房补助款发放到项目协议确定的灾民手中,严格手续,足额发放,不允许与政策性补助款混淆。并对发放结果进行公布。

11.市红十字会定期派人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发现违反协议规定,则由相关部门予以协调纠正,对于纠正无效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建议省红十字会停止该项目的建设。

12.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运行的所有事项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公示,自觉接受当地纪检、审计等部门全程监督,以确保项目建设始终置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范围内执行。

发现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兑挪用重建项目资金等行为,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项目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暴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市红十字会对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的灾后重建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掌握全市重建项目的总体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全市红十字会重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已建成的重建项目进行复查,确保灾后重建项目高效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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